——安徽淮河机器有限责任公司腐败窝案剖析身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面临破产之际,不但没有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反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骗取、套取巨额企业资产。 更有甚者,无视国家有关加强特殊款物管理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擅自挪用用于职工安置的350多万元资金。 2011年末,这起由安徽省蚌埠市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伙同清算组人员恶意骗取国有资产案件尘埃落定,涉案的违纪违法人员均被严肃查处。 果断出击,斩断损公肥私的“黑手”1360余万元涉案资金和价值500余万元的涉案物品被全部追回,4名涉案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押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 2010年8月,蚌埠市纪委、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徽淮河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机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强等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这个举报引起了市纪委、监察局的高度重视,有关领导当即作出指示: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的所有线索,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开展全面排查,决不让侵吞国有资产、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 随即,市纪委、监察局召开办案人员会议,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调查组,精心制定调查方案,全面部署调查工作,很快便掌握并初步核查了有关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 为使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市纪委还及时与检察院协商,进一步完善调查方案,并请示由市领导协调审计机关对涉案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在全面掌握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情况及涉案人员的作案手段后,市纪委与检察院联合采取行动,顺利突破了一批重要涉案人。 最终,几只伸向淮机公司的“黑手”被斩断,1360余万元涉案资金和价值500余万元的涉案物品被全部追回,4名涉案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押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随后作出判决,淮机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强和公司原董事兼副经理唐永昶身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和领导,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骗取、套取国有破产企业资产,其中刘强参与数额652万余元,唐永昶参与数额42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刘强犯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7年,唐永昶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深入调查,揭开瞒天过海的骗局虚构事实骗取公款,采取私设“小金库”、编造虚假支出等手段,转移、隐匿淮机公司巨额破产清算财产。 淮机公司的前身系国有军工企业,1999年1月改制更名为安徽淮河机器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1月登录破产程序,成立破产清算组。 2003年7月,淮机公司法人代表刘强和时任副经理并分管公司财务的唐永昶等6名企业管理层人员,利用淮机公司领导人员及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特殊身份,商定通过一定方式运作,注册成立了民营股份制企业——安徽神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工公司)。 2008年5月至6月期间,刘强代表神工公司与自然人赵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组建安徽神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一公司),用以收购原淮机公司资产,并约定由神工公司与赵某某各出资500万元,各占神一公司50%的股份。当年7月,赵某某垫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了神一公司。4个月后,神一公司以1270万元的价格竞得了淮机公司的资产。 刘强和唐永昶等人为筹集入股神一公司50%的所需资金,虚构了神工公司曾为淮机公司清算组垫付了590余万元清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虚假财务资料。其间,刘强等人还通过许诺股权等方式,拉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主审法官谢志光和淮机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殷庭。 2009年4月,刘强和唐永昶等人在得知清算组账上有余钱后,要求殷庭以清算组的名义向法院和市政府打报告,讨要神工公司为淮机公司的“垫资”款,以筹集入股神一公司的资金,实现其购买神一公司股份的目的。 随后,殷庭不认真履行核查责任,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书面报告要求支付该笔费用。谢志光在明知该笔费用为虚构的情况下仍协调、安排中介机构对该项费用进行审计,并将该虚构债权变为淮机公司拖欠神工公司427万元债务的“合法”账目。2009年4月14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淮机公司破产清算作出破产终结裁定。同年5月,刘强授意唐永昶等人编造2002年12月至2009年4月淮机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神工公司“垫付”淮机公司破产清算、安置职工等费用,并协助审计人员作出背离事实的虚假审计报告。 2009年6月,刘强和唐永昶依据虚假的“垫资”审计报告,向淮机公司破产清算组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要求支付神工公司垫付淮机公司破产费用427万余元。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和市政府同意后,2009年6月23日,唐永昶和殷庭从淮机公司破产清算账户中,将上述款项中的420万元转入神工公司的账户。后因刘强与赵某某发生纠纷,神工公司未能出资购买神一公司的股份,该款由神工公司非法占有。 此外,刘强还利用清算组疏于管理之便,授意淮机公司管理人员,采取私设“小金库”、编造虚假支出等手段,转移、隐匿淮机公司巨额破产清算财产至神工公司。 案情水落石出后,刘强等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除刘强和唐永昶外,殷庭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谢志光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抽丝剥茧,探寻腐化堕落的轨迹企业破产出现的人心不稳、交接不细、监督不力,导致原本就不甚完善的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衔接不上,从而给国企职务犯罪人员以可趁之机。 成功查处这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伙同清算组人员恶意骗取国有资产案件,既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又切实维护了破产企业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果。在全面剖析此案的发案原因时,蚌埠市纪委、监察局办案部门梳理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少数国企领导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只注重单位业务发展,不学法、不懂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的界限模糊,特别是《刑法》中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了解甚少。此案中,调查组最初与刘强等人谈话时,刘强等人并不认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是十分严重的职务犯罪,自认为手段隐蔽,调查组查不出来,因此心存侥幸。即便后来已是铁证如山,刘强仍对其犯罪行为百般推诿、拒不认账。 长期缺乏学习,思想观念蜕变。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正常、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更是无从谈起,企业领导人员普遍存在着“重生产经营、轻学习教育”的问题,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较为淡薄。在此案中,刘强等人均已是50多岁的年纪,刘强在案发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这些国企领导人员容易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再加上长期忽视学习教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侵蚀头脑,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变异,出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开始不择手段肆意侵吞公款、捞取好处,最后沦为金钱的牺牲品,从而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在此案中,淮机公司设有党组织,但在现行体制下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过分强调企业自主权,淡化了党委和行政的监督,尤其是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刘强本人并非党员,但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一把手”,大权独揽,使得监督形同虚设,从而形成无人监管的死角和滋生腐败的“温床”。同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谢志光、殷庭分别作为主审法官和清算组负责人,本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维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却在刘强的金钱“攻势”下,在明知垫付费用不存在的情况下,仍与刘强等人沆瀣一气,滥用职权,给刘强等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国企破产改制过程中漏洞颇多。在国企破产改制的过程中,由于领导更换、人员分流、企业破产等因素,出现人心不稳、交接不细、监督不力,导致原本就不甚完善的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衔接不上,从而给国企职务犯罪人员以可趁之机。淮机公司破产改制过程至今已历时9年,清算组组长先后已调换了4位,刘强等人就利用清算组人员对相关情况不甚了解的情况,长期违规操作,不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经营、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甚至以其所编造的虚假财务资料恶意套取企业资产。 加强防范,开出有效防治的“药方”通过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找到国企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和监督制约方面的薄弱环节,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腐败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案件查结后,该市纪委、监察局办案部门本着加强防范、强化监管,有效遏制国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原则,对症下药,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出了“药方”—— 加强教育。根据国企的不同实际情况和领导人员思想状况,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重点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使其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消除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要搞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断创新教育方式和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夯实廉洁从业的思想基础,切实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的贯彻落实。 建章立制。没有健全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很难确保国企领导人员手中的权力不被滥用。围绕权、钱、人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肃查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贿受贿以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严重违规操作的案件。要通过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找到国企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和监督制约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有效防治的对策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使腐败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最大限度减少“职务之便”。 加强监督。完善的监督机制是遏制腐败的必要保证。要不断改进监督工作,发挥查办案件在强化监督方面的治本功能,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要规范厂长(经理)负责制,明确厂长(经理)负责制不等于“一长”负责制;要建立有效的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监督体制,并且参与企业决策执行的主要过程,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使这些部门的监督更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沟通联系,充分依靠群众,形成监督合力。链接@办案者说:加快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窝案串案。淮机公司管理层6名成员全部涉案,刘强等人打着“生产自救”的名义成立神工公司,却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和生产资料,不进行实际生产,而是利用神工公司的名义骗取巨额国有资产,非法敛取大量钱财,严重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刘强等人长期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犯罪手段狡猾、隐蔽,甚至从单位账面上很难看出蛛丝马迹,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很强的欺骗性,使得查办案件过程中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体现出与一般职务犯罪截然不同的特点。 深入剖析本案的发案原因,我们认为,应当在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责任、权力、利益。要坚持法人治理结构的完整性,明晰企业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做到责任清晰、分权制衡、利益明确。可以采取“双向登录、交叉任职”的办法,从组织结构上确立企业党组织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为保证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搞好监督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坚持企业经营管理方面重大问题向职代会报告、厂务公开等制度,将权力的运行置于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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